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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标准,判定标准,可以不认可直接用吗?
    发布时间:2016-09-21 14:41:08 发布人: 浏览数:

    在出具检测报告的时候,经常会有客户说:你不要解释参数是什么意思,你就告诉我合格不合格,是不是挺纠结的问题。我们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般检测实验室做判断的依据是产品标准和判定标准(国标、行标等)。

    那么产品或判定标准不在能力列表中,能不能下合格与否的判定?

    一般产品标准中包含了判断准则和测试方法。

    如果只用产品标准的判断准则,实验室可以直接用,一般情况下判定标准判断准则(特殊需求除外)不需认可。

    CNAS认可的是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实验室在带有认可标识的检验报告中出现判定标准,需要要该检测依据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均已获得认可,检验报告中可以使用认可标识。

    举例说明:

    SH 0358-1995《10号航空液压油》中规定:凝点不高于-70℃,其中凝点的测试按照GB/T510进行测试。

    某实验室可以依据SH 0358-1995《10号航空液压油》对于10号航空液压油的凝点测的结果,判断凝点高于-70℃判定不合格,低于-70℃判定合格。这种判断不需要进行认可;

    但是该实验室按照GB/T510进行测试凝点的测试是实验室的能力,需要通过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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